(2013)昌民初字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375号原告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李梅杰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