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375号原告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李梅杰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