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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盛远管道有限公司与安徽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鲁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盛远管道有限公司,安徽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鲁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马鞍山市盛远管道有限公司,)慈湖乡太来村。法定代表人:崔万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抒发,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安徽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奕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鲁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盛远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鲁基平、葛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盛远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盛远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盛远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