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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葛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5月3日生,汉族,户县某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葛某某,男,1949年11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2004)户民初字第149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某某给付孩子2013年1月至6月份抚养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葛某某对以上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