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玉金、梁文琪、梁艳秀与孙成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金,梁文琪,梁艳秀,孙成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刘玉金,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梁文琪,女,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梁艳秀,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振祥,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成远,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冬辰,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金、梁文琪、梁艳秀与被告孙成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金、梁文琪、梁艳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50元,由原告刘玉金、梁文琪、梁艳秀各负担100.50元。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