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寿凤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寿凤仙。申请人寿凤仙要求宣告寿根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寿根荣,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卸紫桥67号。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寿根荣的姐姐。寿根荣三岁时因患病致残疾,经鉴定为智力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现寿根荣的父母均已去世。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寿根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寿根荣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故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寿根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