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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特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江桥车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江桥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7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号****号的***层。代表人:王晓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慈溪市江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周塘村兴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邹铁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人民陪审员杨法弟与代理审判员芦吉权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2年3月7日,申请人与借款人慈溪市圣泰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车业)签订编号为公授信字第慈2012-027号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综合授信)一份,约定借款人圣泰车业在本授信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5000000元,币种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年,自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6日,包括起始日及届满日当日;在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圣泰车业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还约定除本合同各业务条款分别约定的保证金质押等担保方式外,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尚有如下担保:保证,编号为公高保字第2012-022号及个高保字第慈2012-02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编号为公高抵字第慈2012-00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2年3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公高抵字第慈2012-00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申请人与借款人圣泰车业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慈2012-027号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0000元,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6日;抵押担保范围为前述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财产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181004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3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证号为慈他项2012第00136号的土地他项权证。2012年12月27日,申请人与借款人圣泰车业签订编号为公借贷字第慈2012-311号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000000元,该借款金额是指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用途为归还借款;贷款年利率为6.72%;还款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二十日,但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于到期日一次还本;还约定申请人对借款人圣泰车业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贷款利率上浮50%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每月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还约定借款人圣泰车业应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律师费等;此外还约定除本合同各业务条款分别约定的保证金质押等担保方式外,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尚有如下担保:保证,编号为公高保字第慈2012-022号及个高保字第慈2012-02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编号为公高抵字第慈2012-00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还约定本合同为编号为公授信字第慈2012-027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012年12月28日向借款人圣泰车业发放贷款5000000元。单位借款凭证另载明借款起始日2012年12月28日,借款到期日2013年3月5日。借款人圣泰车业取得借款后未支付过利息;2013年3月5日借款到期后,其亦未按约还本付息。至2013年3月5日止,借款人圣泰车业已拖欠申请人利息63466.67元、复利380.14元。现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慈溪市江桥车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181004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圣泰车业应归还或支付给申请人的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5000000元;2.至2013年3月5日止的利息63466.67元、复利380.14元;3.自201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逾期罚息及以欠息634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复利;4.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慈溪市江桥车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但遭到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单位借款凭证均依法成立且有效。现申请人已按约向借款人圣泰车业发放贷款,借款人圣泰车业取得借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显已违约。申请人有权依约要求借款人圣泰车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及复利。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慈溪市江桥车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慈他项2012第00136号项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如下范围内优先受偿:1.借款本金5000000元;2.至2013年3月5日止的利息63466.67元、复利380.14元;3.自201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逾期罚息及以欠息634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复利;4.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40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代理审判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