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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诉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姜九发与夏夕秀、王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夕秀,姜九发,王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诉保字第35号申请人夏夕秀,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姜九发,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英明,男,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夏夕秀、姜九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英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