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刑初字第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给付其案款24586.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案款4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尚有24186.82元未能受偿。现因执行期限原因,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