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许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