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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农商行与张兴菊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民。被执行人王凤华。被执行人张学利。被执行人张兴菊。被执行人张兴金。被执行人王建凤。被执行人张兴广。被执行人殷美荣。被执行人张兴军。被执行人南天环。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学民等十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