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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翠涛与柴月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涛,柴月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289号原告:王翠涛。被告:柴月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涛与被告柴月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涛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翠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