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XX,农民。被执行人王志伟,出生年月日不详。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过付申请执行人23120元,扣缴执行费44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