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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雁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雁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住吉林市。被告:薛雁冰,住吉林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雁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薛雁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