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69号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天台新嘉园*单元*楼中户。注册号610000100160133。法定代表人曹东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华云工业区。注册号110000009135821。法定代表人陈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19.5元,其余1219.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