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丁XX与王XX约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丁X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丁XX与王XX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XX已生育一男婴,名叫陈XX,正在哺乳当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