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品章与蒋朝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章,蒋朝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王品章,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孙蔚然,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朝庆,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原告王品章与被告蒋朝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蒋朝庆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需以公告形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