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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唐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君,唐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告唐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唐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