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52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