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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52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