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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07号原告:蒋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叫蒋某甲。2011年农历正月十七,被告带着婚生女蒋某甲离家出走,至今已2年之久没有音信,夫妻之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表明原告的身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表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原、被告及子女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表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状况。4、临泉县田桥乡蒋寨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据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刘某于2011年农历正月十七带着婚生女韩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5、证人黄某、李某证人证言,据以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刘某于2011年农历正月十七带着婚生女韩某甲外出至今未回家的事实。被告刘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名叫蒋某甲。婚后蒋某与刘某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农历正月十七,被告带着婚生女蒋某甲外出,至今未归。2013年3月15日原告蒋某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蒋某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照顾、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婚后原、被告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刘某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已达2年之久,夫妻之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婚生女现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等具体情况考虑,婚生女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蒋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抚养费从2013年3月原告起诉当月起至婚生女18周岁止,参照2012年度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161元和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556元,原告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5元(716元﹢15556元÷12×25%),计人民币38955元(265元×147个月)。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因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予举证,且本院又无法查证,故财产分割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蒋某甲随被告刘某生活,原告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8955元。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廷言审 判 员  严 萍人民陪审员  彭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梅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