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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祝芳油与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芳油,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46号原告:祝芳油。被告: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芳油(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芳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芳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