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祝芳油与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芳油,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46号原告:祝芳油。被告: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芳油(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海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芳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芳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