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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徐新林与徐迎秋、徐新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林,徐迎秋,徐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69-1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林被执行人:徐迎秋被执行人:徐新枝申请执行人徐新林与被执行人徐迎秋、徐新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迎秋、徐新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新林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6号院西区1号楼67幢10303号房屋一套过户至其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