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相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斌,相亚屏,陕西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553号原告田海斌,男,汉族。被告相亚屏,男,汉族。被告陕西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花。原告田海斌与被告相亚屏、陕西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田海滨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400元,退还原告4400元。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