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北京金源恒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白凤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催字第9号申请人:北京金源恒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凤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增友。申请人北京金源恒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1330971,出票时间2012年8月8日,出票人科福龙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浙江科源铸造有限公司,背书人永嘉县桥下镇瑞嘉铸造粉末助剂厂、辛集市漂染厂、北京金源恒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金源恒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源恒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益群审判员  尤景东审判员  应云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