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全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刘全厚,男,汉族,住新县。委托代理人刘平,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全厚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