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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颍上县人,无职业。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小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照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徐某某未按本院开庭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