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颍上县人,无职业。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高小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照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徐某某未按本院开庭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