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