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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