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439号原告杨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玉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