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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6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成与刘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刘明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6668号原告周成,女,1992年8月1日出生。被告刘明华,女,2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与被告刘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