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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妈抱与厦门华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妈抱,厦门华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思民初字第4556号原告林妈抱,男,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志煌(系原告之子),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真(系原告媳妇),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华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公园南路21号玉滨城一期2座L层。法定代表人李闽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章华、陈有限,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妈抱与被告厦门华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祥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跃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妈抱的委托代理人林志煌、张文真,被告华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有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妈抱诉称,其与母亲吴荷原租住在厦门北砖仔埕31号。1993年,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除该片区,与吴荷签定了《搬迁协议书》,并提供位于厦门市屿后南里168号201室安置房给吴荷租住。2008年后,原告搬入讼争房居住并将户籍迁入。2012年5月,吴荷去世。2013年1月,华祥公司自称为产权人,将讼争房屋换门封锁。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侵占的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168号201室房屋。被告华祥公司辩称,被告华祥公司是由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企业。根据厦门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吴荷签订的《搬迁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原告对讼争房不享有任何权益,没有任何权利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供的户口簿有及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居住在讼争房产内,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告明显侵占被告所有的房产,被告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因建设“玉滨城”项目,需拆除厦门市北砖仔埕31号房屋。1993年8月4日,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北砖仔埕31号房住户吴荷签订一份搬迁协议书,约定由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产权登记为被告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168号201室的安置房给吴荷居住,并另签租赁合约;若吴荷去世后,该房由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回使用。此后,吴荷搬进讼争房屋居住。2012年5月2日,吴荷死亡。2013年1月,被告华祥公司对讼争房收回自行管理。另查明,1994年10月,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美菲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兴办华祥公司。此后,厦门华侨房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市华建投资公司。1997年11月5日,厦门市华建投资公司与香港美菲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玉滨城”项目拆迁问题的补充协议,约定对“玉滨城”项目合作以来所有拆迁等遗留问题均由被告厦门华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决。又查明,原告林妈抱目前居住于厦门市石亭路128号。以上事实,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搬迁协议书》、《关于同意合作兴办厦门华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企业基本信息、“玉滨城”项目拆迁问题的补充协议、居民户口簿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荷与被告厦门华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搬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该协议书约定若承租人吴荷死亡后,讼争房应返还给被告,应视为是一份附期限的协议,即当所附期限届满时协议失效。而吴荷已于2012年死亡,故依协议内容,被告作为讼争房的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该房的权利,收回房屋于法有据。原告林妈抱目前居住于厦门市石亭路128号,其以继承人身份要求被告退还讼争的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168号201室房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妈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妈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跃堂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