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与厦门市禾杰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泉州晚报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洪金钹,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该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该报社工作人员。被告厦门市禾杰兄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毓,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泉州晚报社与被告厦门市禾杰兄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州晚报社诉称原告是一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新闻单位。2011年9月9日,被告禾杰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东南早报广告认刊书》,要求原告在2011年9月14日《东南早报》B版内页刊登内容为“罗志祥泉州演唱会”的广告。原告依约按被告指定的版面、式样、内容在《东南早报》上刊发了被告委托刊登的广告,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的广告费5万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禾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广告费5万元;判令被告禾杰公司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禾杰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此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证据2即组织机构代码证,以此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证据3即广告经营许可证,以此证明原告具有经营广告的资质;证据4即企业基本信息,以此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证据5即《东南早报广告认刊书》,以此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告认刊合同;证据6即样报,以此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广告刊登义务;证据7即律师函、邮政快递回单,以此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催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禾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国家有权机关颁布,可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系国家有权机关颁布,可以证明原告具有经营广告的资质;证据4系国家有权机关出具,可以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证据5加盖有被告禾杰公司公章,可以证明被告禾杰公司与原告签订《东南早报广告认刊书》,双方就广告费等事宜进行了约定的事实;证据6可以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证据7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禾杰公司邮递律师函催收广告费的事实。因此,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泉州晚报社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具有经营广告资质的事业单位法人。2011年9月9日,被告禾杰公司与原告泉州晚报社签订一份《东南早报广告认刊书》,约定被告在原告《东南早报》上投放有关罗志祥泉州演唱会的广告,合作日期为2011年9月14日至2011年10月8日,广告费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禾杰公司未予付款。原告催讨广告费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禾杰公司与原告泉州晚报社之间存在广告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广告费5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广告认刊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约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未付,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广告费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禾杰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禾杰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泉州晚报社支付广告费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偿付自2013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厦门市禾杰兄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枫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