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周岳建、樊军、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强,周岳建,樊军,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被执行人:周岳建。被执行人:樊军。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国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周岳建、樊军、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2013)甬北商初字第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已查封两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系轮候查封,其中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已由慈溪法院评估拍卖,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经申请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4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