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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韩士法与姚伟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法,姚伟元,王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韩士法,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姚伟元,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乐珍,男,195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法与被告姚伟元、王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韩士法负担。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