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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骆晓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易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杭州海弘微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1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吉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