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青岛海陆兴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法定代表人:崔伟,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海陆兴经贸有限公司(现青岛金文官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2012)青工商北公处字第1700376号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人民币23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2012)青工商北公处字第1700376号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