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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孟尔与余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孟尔,余利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663号原告:胡孟尔。委托代理人:汪晶磊,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利明。原告胡孟尔诉被告余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孟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孟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胡孟尔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