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张正雷、刘伟帅与郑永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雷,刘伟帅,郑永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正雷,农民。原告刘伟帅,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春梅(特别授权代理),��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庆,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号。机构代码67550620-2。负责人黄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锋(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构代码8688042-8。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号。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兴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正雷、刘伟帅诉被告郑永庆、永安保险公司、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帅及委托代理人吕春梅,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锋、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徐兴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正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刘伟帅诉称,2013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郑永庆驾驶鲁R×××××号货车沿3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鄄城县红船镇张口村超车时,与对向行驶张仰正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接触,后又与张正雷驾驶停在路边的鲁R×××××号小型轿车相接触,致鲁R×××××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鄄城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郑永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郑永庆驾驶的鲁R×××××号货车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故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4630元。被告永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再由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郑永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永庆辩称,我的鲁R×××××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正雷驾驶停在路边的鲁R×��×××号小型轿车损坏是事实,对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无异议。我的鲁R×××××号货车在永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限额部分我愿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原告。被告永安公司辩称,鲁R×××××号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是事实,因该事故系三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另一事故车辆(鲁R×××××号小轿车)应在交强险无过错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在被告郑永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我公司愿在交强险责任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人保公司辩称,鲁R×××××号货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是事实,因该事故是多车连环事故,我公司的商业险应在鲁R×××××号货车和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以后,且在被告郑永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我公司愿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郑永庆驾驶鲁R×××××号货车沿338省道(郓城至鄄城)由东向西行驶到鄄城县红船镇张口村超车时,与对向行驶案外人张仰正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接触,后又与原告张正雷驾驶停在路边的鲁R×××××号小型轿车相接触,致张仰正、谭凯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鄄城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作出(2013)第0103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永庆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正雷、谭凯、张仰正无事故责任。二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等经济损失共计44630元。原告张正雷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车损,经本院委托鄄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车损25325元,鉴定费700元。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李国庆书写的证明条,证明收取原告刘伟帅拖车费600元。另查明,鲁R×××××号货车注册车主为被告郑永庆,该车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日。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原告张正雷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车主为刘伟帅,将车借给原告张正雷使用,张正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郑永庆驾驶鲁R×××××号货车与张仰正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接触,后又与原告张正雷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相接触,致鲁R×××××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2013)第0103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永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刘伟帅是鲁R×××××号小型轿车实际车主,车辆的所有权人,该车因第三人侵害造成损坏,享有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刘伟帅主张权利后,原告张正雷不再享有该项权利。原告张正雷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按自动撤回起诉。被告郑永庆的鲁R×××××号货车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分担责任。因该事故同时造成张仰正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故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预留适当的赔偿保险金(1000元)。被告郑永庆的鲁R×××××号货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不存在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被告人保公司与被告郑永庆的商业保险合同,对第三者(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故人保公司应当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原告刘伟帅赔偿保险金。因该事故是被告郑永庆驾驶的鲁R×××××号货车与张仰正驾驶的相接触后,又与张正雷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鲁R×××××号小型轿车相接触,虽然张仰正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无事故责任,但该车应承担交强险无过错责任限额内(财产为1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刘伟帅放弃诉请,故应从赔偿数额中扣减无过错责任��额100元后再由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伟帅的鲁R×××××号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请求赔偿应予支持,车损以物价部门的鉴定数额25325元为准。鉴定费700元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原告主张的拖车费600元,因其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证据要件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伟帅的鲁RIX1**号小型轿车车损2532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4225元,剩余100元原告刘伟帅自负;二、原告刘伟帅支付的鉴定费700元,由被告郑永庆赔偿;三、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刘伟帅承担415元,由被告郑永庆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慎全审 判 员 张艳红人民陪审员 孙占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