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桑某甲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桑某甲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负责人刘某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某甲,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