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福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吕乐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吕乐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徐福仁。法定代理人:吴友菊。委托代理人:周建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被告:吕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吕乐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对原告徐福仁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现正在鉴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