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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某居委会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居委会,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某居委会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居委会与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居委会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居委会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居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