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泰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姚菊俊与储三芬、翁晓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菊俊,储三芬,翁晓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514号原告:姚菊俊。委托代理人:林晓辉。被告:储三芬。被告:翁晓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菊俊与被告储三芬、翁晓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菊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菊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41元,减半收取8020.5元,由原告姚菊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魏为锡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