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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首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林万达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华林万达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马喜华,张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6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市华林万达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喜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喜华,男。被执行人张秀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华林万达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马喜华、张秀云的银行存款五百四十三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华林万达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马喜华、张秀云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2013)京中信执字第0009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华林万达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马喜华、张秀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