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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康霞与赵红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榆楚乡,村民。被执行人赵XX,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榆楚乡,村民。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赵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作出的(2008)高民一初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XX已于2013年6月18日将2600元只项案款交于本院,该款张XX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