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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十三斤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十三斤,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山西伟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行初字第7号原告田十三斤,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苏长玲,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51号。法定代表人仇跃勇,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杜晓峰,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副大队长。第三人山西伟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下元二小区2号楼2单元2层右户。原告田十三斤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支车登记纠纷一案,以山西伟星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十三斤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十三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十三斤负担。审判长  梁立功审判员  刘爱英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