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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平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商初字第47号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委托代理人:柳立中、徐志庆。被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宝根。被告:祝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安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