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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而昌电子有限公司 与梁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而昌电子有限公司,梁虎,袁宗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而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幢。组织机构代码:76195549-3。法定代表人:庄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辉,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立明,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虎,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志祥,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宗乾,男,土家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上诉人深圳市信而昌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虎、原审被告袁宗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信而昌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信而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信而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琚    虹审判员 何    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