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雄章,惠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加���章,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惠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加雄章诉被告惠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雄章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雄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雄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