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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雄章,惠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加���章,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惠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加雄章诉被告惠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雄章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雄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雄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