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符策雷与唐梓燕离婚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符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3日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为香港永久居民,而原告为中国内地公民。因香港法律及政策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在香港就业,所以在结婚当年,原告就回到了大陆居住、工作。而被告不愿意跟随原告回大陆生活,所以自从原、被告结婚至今两人已经分居5年时间,并没有在一起生活。五年内由于双方不能经常见面,双方也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由于双方分居两地,所以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生育子女。综上,因双方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3日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告系大陆居民,无法到香港就业,而被告又不愿意跟随原告回大陆生活,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自2007年4月起,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将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长期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罗美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