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黎城县上遥镇西下庄村人,农民。被告郎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黎城县上遥镇郎庄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明知定于2013年6月3日上午开庭,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