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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黎城县上遥镇西下庄村人,农民。被告郎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黎城县上遥镇郎庄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明知定于2013年6月3日上午开庭,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