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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异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长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李林,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异字第00023号异议人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长飞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中段46号。负责人郑礼彬,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本市南新街29号。负责人高鹏,行长。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李林、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长飞分公司称,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未付,异议人一直占用“银城大厦”房屋以抵偿所欠工程款。2013年2月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执字第0138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房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中止该裁定的执行。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李林、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09)碑执字第0138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李林名下的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银城大厦”房屋一套。异议人对此提出异议。另查明,异议人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长飞分公司不能向法庭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异议人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长飞分公司不能向法庭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长飞分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