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沈幼利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寿明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幼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寿明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沈幼利。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被告:寿明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幼利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寿明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